有關政策宣導的自籌收入適用原則
一、經費來源屬政府間之補助計畫者,非自籌範圍,但因屬學校(受補助單位)自身應執行事項,仍應由學校填列,補助單位(如教育部)不填。又如有指定用途明確所使用之經費者,請標明贊助機關。
二、建教合作類,如經費來源為政府預算之委辦計畫,學校為受託單位,應由委託單位(如國科會、農委會、經濟部等)填列如純屬民間、私人之建教合作計畫,未用到公款,則非屬政策宣導之適用範圍。
三、自籌是否適用,其判斷原則主要仍看經費來源,如屬政府預算(公款)即應適用。惟如運用學校資源獲得之收入再做運用時(如推廣收入、場設收入等),亦應視為廣義之政府預算適用之。主要係因立法院及各界審查預算或對帳務處理之了解,均係以全貌觀之,並未明顯分割,為免外界誤解學校執行時有刻意規避監督之嫌,仍宜納入適用,予以填報,以俾週延。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免予適用預算法第62條之1簽辦表-10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