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奉派出國時如有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應以何地為計算基準?
A1:公差人員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
A2:
應檢附下列單據:
(一)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
支付票款之文件。
(三)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
機證明。
前項以外交通費之報支,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定辦理外,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Q3、出國期間,在飛機上過夜或返國最後一天,如何報支生活費?
A3:出國期間在機上過夜及最後一天,因無住宿費用,生活費應以3折報支。
A4:
一、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4點規定:「出差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之項目及保額,依行政院規定之。
二、依行政院規定國外出差得辦理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中東地區、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他有戰爭危險需要加保兵災保險之地區)等六項。
A5:因公派員、返國或在國外出差,在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到達地點,應一律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人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校長核定後,即可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一、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客位已售滿。
二、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無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飛航。
三、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再轉機,其轉機等待時間超過四小時。
四、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無法銜接轉運。
五、其它特殊情況。
Q6、因公出國若機場離目的地距離遙遠,可否報支計程車、租車或鐵、公路等交通工具之交通費?
A6: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2款與第16點規定,及各機關在執行出國計畫時,應本撙節原則辦理意旨,出差人員原則以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如為因應特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所需租車費得自行在禮品及交際費或雜費項下報支,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
行政院 90.04.27. 臺(九十)忠授字第0三九五一號函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有關交通費報支之補充規定
主旨:關於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有關交通費之報支,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與第十六點規定,及本院八十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臺八十九忠授字第0六四九五號函(如附件)釋意旨,
出差人員之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如為因應特
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所需租車費得自行在禮品及交際費或雜費項
下報支,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專案報經本院核定後據以辦理。茲為考量
組團出國人員行程之便捷性,如經各該機關評估長途租車費確較長途大眾
陸運工具支出總額具經濟效益,可由出差人員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最高等
次票價範圍內,以租車方式報支。
附件:行政院89.03.31. 臺(八九)忠授字第0六四九五號函
主旨:貴部函請釋示國外出差期間可否報支「租車費」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八九)珍琥字第0五0八號函。
二、現行「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火車及長途汽車:按實
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第十三條規定:「出差人員隨帶行李,不得另
支行李費,其有攜帶公物必須裝載者,得另支運費。」第十七條規定:「
本規則第二條三、四兩款所定考察視察談判或其他公務出國人員,按公差
日數每人每日得列支雜費(包括計程車費等)美金十元。」故上開規則對
於解決奉派出差人員在國外地區之內陸交通問題,已有相當程度之考量,
各機關在執行出國計畫時,應本撙節原則依上開規定辦理。至如為因應特
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其所需「租車費」得列為該出國團體之
雜費,由上開規則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所列特別費項下檢據報支,或於出
國前由主管機關報院核定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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