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 86.05.10. 臺(86)處孝三字第0四四八七號函
交通大學汽車駕駛人員申請出差、加班之規定適用疑義
正本:教育部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處第一局
主旨:關於國立交通大學汽車駕駛人員對現行申請出差、加班之規定在適用上發
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案移貴部八十六年四月二日臺(86)總(一)字第
八六0三一八九三號書函辦理。
二、查加班費係依行政院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七十七人政肆字第四0七
0一號函規定,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指派延長工作者
,所給予之報酬,屬人事費;另出差費係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支給公
務出差人員之交通、住宿及膳雜(現行規定為雜費)等費用,屬旅運費,兩
者性質不同,故應依其任務之性質報領費用,不得擇優申領。
三、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七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以七十六局肆字第二七五六
號函釋:「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奉派出差期間,其所支領之旅費(分為交
通費、住宿費、膳雜費(現行規定為雜費)及臨時費),已包括全日(日、夜)
所需各項費用在內,自不得另再支給加班費。」已就加班費及出差費不得重
複申領有明確規範,自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A2: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各種交通工具等費,故其報支自應依核定行程直達票價列支。
Q3、關於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者,其受訓補助報支疑義。
A3:
一、「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業經行政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台九十忠授字第O六八五一號函訂定,合先敘明。
二、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在調查 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至於交通費部份,除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 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二點規定補助受訓前及受訓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外,其餘不予補助。
Q4、因公出差為配合會議時間,直接從住所地搭乘高鐵至出差地,其費用較從工作所在地搭乘高鐵至出差地為高時,得否報支住所地至工作所在地之高鐵車資?
A4: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3點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故其出差應由工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並以必經之順路計算之,本案因住所地較工作所在地至出差地費用較高時,僅能報支工作所在地至出差地間之交通費。
A5:
一、交通費均核實報支,其中搭乘飛機及高鐵均需事先書明原因並經奉准,事後檢附票根核銷(除當日往返)。
二、住宿費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標準核銷,每日上限可報支2,000元;雜費不分等級每日上限可報支400。
A6: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不得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A7:每日住宿費,在規定額度內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不得報支。
A8: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未提供膳宿者,僅能報支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
Q9、奉派參加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報支差旅費,有何需要注意之規定?
A9: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未提供膳宿者,僅能報支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
Q10、計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因執行計畫所需奉派出差,如何報支膳雜費?
A10:助理之出差費數額(住宿費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標準核銷,每日上限可報支2,000元;雜費不分等級每日上限可報支400。)。
Q11、臨時人員可否派遣出差?(行政院主計處95.1.5處忠六字第0950000099A號函)
A11、「研商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修正條文(草案),以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草案)相關 事宜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三案決議:「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規定,仍予維持。惟外勤工作人員,如確有出差必要時,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 適規劃,並以契約方式明訂。」
Q12、經機關核給公差登記參加公祭之同仁給假及差旅費之支給問題
A12、(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9.18 局給字第0970022621 號函)
1.查行政院主計處(現為主計總處)96 年6 月28 日處忠字第0960003657 號書函略以
,差旅費係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如需報支差旅費時,
應以出差登記,參加或奉派參加各項活動,應就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
定工作計畫,才可依出差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參加婚喪喜慶非處理公務,亦非
機關業務範圍內之活動項目,自不宜報支差旅費。惟銓敘部85 年11 月25 日85
台法二字第1382952 號函略以,公差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又公務員奉
派參加同仁家屬之公祭,可否核給公差,宜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先予敘
明。
2.茲考量公務同仁奉派參加公祭,除係承首長之命,代表首長及所屬機關出席公祭
場合外,並具有代表機關安撫同仁(眷屬)情緒及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之性質,屬
處理機關特殊事項,為機關照顧員工所必要之措施,其得否報支差旅費經轉准行
政院主計處(現為主計總處)97 年9 月1 日處忠字第0970004670 號書函略以,
各機關如因同仁或其直系親屬身故,有派員參加公祭並協助處理相關後續照護事
宜之必要時,得由機關首長參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銓敘部85 年11 月25
日85 台法二字第1382952 號函之意旨,依權責認定確屬執行公務後,據以核給
公差及報支差旅費,惟為避免引發爭議,其差假應以名實相符之事由登記,不宜
僅以「參加公祭」為登記事由。
Q13、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如因業務需要,於當地租用機車之費用報支
(92年9月版#573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A13、差旅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並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有關因業務需要,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須於當地租用機車,若經事先核准,機關可本於權責在國內差旅費或其他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Q14、奉派出差,駕駛自用汽車至無公民營客運汽車可直達,但有火車直達通行之地區,其差旅費報支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96.6.6處忠字第0960003259號書函)
A14、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 支。」第3點及第13點規定,出差儘量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短行程,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本案自行駕駛自用汽車, 如無相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資比照,可依照前述規定意旨,參照最鄰近地區公民營客運汽車之票價及里程,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訂定各路段報支 交通費之數額或每單位里程報支交通費數額,供報支交通費依據,不得以現有客運班車繞道費時且分段併計增加經費之方式計算。
(93年12月版#58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A15、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關於所詢郵局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應屬雜費涵蓋項目,故不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
Q16、抵達出差地為凌晨1:00~4:00可否投宿並支領住宿費問題?
(94年7月版#59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A16、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公差之派遣往返行程,以不超過1日為原則;及第9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 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故住宿費之報支,應視其奉准差假期間,如有跨越兩日,並有住宿事實者,自可依上開要點之規定報支。
教育部函:「檢送行政院主計處99年12月13日召開研商「各機關僱用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相關事宜會議紀錄及該處原函影本各乙份,請查照。」
103.7.7起「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住宿費均需檢據覈實報支。
103.7.7以前出差住宿費按以下釋示報支:
行政院 91.10.18. 授主忠字第0九一00七0八八號函
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如有住宿於出差地點之自宅戶籍地父母住所子女住所或親友家者其住宿費報支之釋示主旨:關於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如有住宿於出差地點之自宅、戶籍地、父母住所、子女住所或親友家者,其住宿費之報支,核釋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廢止前,主旨所列各種情形均經函釋不得報支住宿費,上開規則廢止後,依現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故國內出差,如有住宿於出差地點之自宅、戶籍地、父母住所、子女住所或親友家者,依上開規定得報支住宿費標準數額之二分之一。但各機關依上開要點第十五點另訂報支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各機關自「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實施之日起至本文到達之前一日止,其已出差完畢之員工,如有上開情形而未請領住宿費標準數額之二分之一者,一律不予補發。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重點及常見問題說明-91.1.19修正重點(舊版)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06.12.29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對照表-10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