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 90.05.03. 臺(九十)處忠字第0四0八六號函
借調人員可由借調機關發放生日禮券駐外人員亦可在不重領原則下由駐外單位自
行決定
主旨:關於貴會人事室函詢,在不重領原則下,借調人員可否由借調機關發放生
日禮券,另駐外人員(係由外交部或經濟部支駐外人員待遇)可否由該支
薪機關發放生日禮券,或由各機關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一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九十局給字第0一0五0八號書
函轉貴會人事室九十年四月二日(九0)農人室字第九000八0二九四
號函辦理。
二、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文康活動以現
職員工參加為原則……」,另依據「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
職要點」第十點規定:「借調、兼職人員以在本職機關支薪為原則。但借
調擔任其他機關編制內職務者,得在借調機關支薪。」基於該借調及兼職
要點並未對「文康活動」之負擔有所規範,故在不重領原則下,借調人員
可由借調機關發放生日禮券。至於駐外人員部分,亦可在不重領原則下,
由駐外單位自行決定
行政院主計處 89.12.15. 臺(八九)處忠字第一六七四三號函
各機關每月員工生日時發放禮券是否以採購郵政禮券辦理宜由各機關自行處理
主旨:關於各機關每月員工生日時發放禮券,可否以採購「郵政禮券」方式辦理
及「郵政禮券」是否視同代金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八十九局給字第0二九一四六
號書函轉臺端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函辦理。
二、本處前曾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以臺八十九處忠字第一四二0七號書函復
蔡春生先生相關函釋略以:「各機關辦理慶生活動發放生日禮券,主要係
斟酌其年度預算狀況,以致贈禮品方式處理,非屬俸給待遇或補助辦理其
他文康活動所需費用(如交通費或膳費等)之性質,故不宜改以代金發給
。惟各機關於實際辦理時,可事先徵詢同仁意見或提供更多樣性之選擇,
以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亦曾於七十六年八月十七日
以七十六局肆字第二0二五六號函復審計部以:「舉辦公務人員慶生晚會
,每一壽星贈送禮品一份,至於禮品之形式與類別並無明文規定。」故本
案員工生日禮券是否以採購「郵政禮券」方式辦理,宜由各機關參照以上
相關函釋自行斟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