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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

01.審計部審核採購法共同性缺失  2012/09/28


01.審計部審核採購法共同性缺失

審計部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台審部伍字第0930002643號
辦理程序核有未符政府採購法令之共同缺失事項:
一、 適用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採序位法方式辦理者,並招標文件對於同名次優勝廠

     商之處理,規定廠商序位積分總和相同時,以獲序位為1 數量最多者為優先議價廠

     商,核與現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

     選及計費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
二、 監辦作業未依相關規定落實執行,諸如資格標開標及議價過程未有相關監辦紀錄、

     監辦人員欄位空白、公告金額以上委託研究採購案有關單位未會同監辦、書面審核

     監辦未事先簽准等,與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

     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一項等規定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