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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旅費、交通費

01.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012/09/28


02.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2012/09/28


03.有關外聘講座已支領鐘點費者,如係由遠地前來(三十公里以外),得否再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92.4.15)  2012/09/28


04.關於自駕汽車赴公車無法到達之偏遠地區出差交通費如何報支之釋示  2012/09/28


05.汽車駕駛人員申請出差、加班之規定適用疑義  2012/09/28


06.銓定薦任暫准權理簡任職務者准比照簡任級人員標準支給差旅費  2012/09/28


07.關於派兼簡任職等職務人員其國內差旅費是否得以簡任級人員標準報支之釋示  2012/09/28


08.共乘自用車除自用車駕駛人外其餘搭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2012/09/28


09.由服務機關送訓且係於夜間訓練並無公假登記可查之受訓人員可否報支往返交通費之釋示  2012/09/28


10.委由旅行社代辦國內旅遊經費之核銷  2012/09/28


11.各機關不得以補助款或委辦費支應原補助或委辦機關人員之出國旅費  2012/09/28


12.關於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者,其受訓補助報支疑義  2012/09/28

13.修正「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臺鐵商務車廂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2022/11/18

14.「個人定期票」報支交通費規定    112/06/07


01.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內出差交通費報支相關事項問答集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090101生效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02.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

111.4.20修正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03.有關外聘講座已支領鐘點費者,如係由遠地前來(三十公里以外),得否再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92.4.15)

本局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局給字第0九二00一00二四號函本案外聘講座已支給鐘點費,是否得再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一節,可由各機關參酌辦理各項訓練或講習時有無提供膳宿情形,在不重領原則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衡酌實際需要支給必要之費用。

 

04.關於自駕汽車赴公車無法到達之偏遠地區出差交通費如何報支之釋示

行政院主計處 90.09.27. 臺九十處忠字第0七五三二號函
關於自駕汽車赴公車無法到達之偏遠地區出差交通費如何報支之釋示

主旨:關於自駕汽車赴公車無法到達之偏遠地區出差,交通費如何報支之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年九月十日臺(九十)內會字第九00三七一四號函。
  二、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
      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
      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
      得報支公款修理。本案因部分國家公園位處偏遠山區且轄區廣闊,部分地
      區並無大眾交通工具可到達,亦無相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資比照
      ,可由貴部依照前述規定意旨,參照最鄰近地區公民營客運汽車之票價及
      里程,擬訂各路段報支交通費之數額或每單位里程報支交通費數額,供駕
      駛自用汽車赴公車無法到達偏遠地區出差報支交通費之依據。

 

05.汽車駕駛人員申請出差、加班之規定適用疑義

行政院主計處 86.05.10. 臺(86)處孝三字第0四四八七號函

交通大學汽車駕駛人員申請出差、加班之規定適用疑義
正本:教育部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處第一局
主旨:關於國立交通大學汽車駕駛人員對現行申請出差、加班之規定在適用上發
      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案移貴部八十六年四月二日臺(86)總(一)字第
      八六0三一八九三號書函辦理。
  二、查加班費係依行政院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七十七人政肆字第四0七
      0一號函規定,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指派延長工作者
      ,所給予之報酬,屬人事費;另出差費係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支給公
      務出差人員之交通、住宿及膳雜等費用,屬旅運費,兩者性質不同,故應
      依其任務之性質報領費用,不得擇優申領。
  三、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七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以七十六局肆字第二七五六
      號函釋:「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奉派出差期間,其所支領之旅費(分為交
      通費、住宿費、膳雜費(現行規定為雜費)及臨時費)已包括全日(日、夜)

      所需各項費用在內,自不得另再支給加班費。」已就加班費及出差費不得

      重複申領有明確規範,自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06.銓定薦任暫准權理簡任職務者准比照簡任級人員標準支給差旅費

銓定薦任暫准權理簡任職務者,准予比照簡任級人員標準支給差旅費

(原行政院主計處77.5.10臺(77)處忠字第04008號書函)

關於新人事制度實施後,經銓敘機關敘定荐任暫准權理簡任職務者,

其國內出差旅 費之住宿費准比照簡任級人員標準支給,雜費則不分

等級報支金額相同。(已依現行 規定修正)

 

07.關於派兼簡任職等職務人員其國內差旅費是否得以簡任級人員標準報支之釋示

行政院 87.08.29. 臺八十七忠授字第0七一五八號函
關於派兼簡任職等職務人員其國內差旅費是否得以簡任級人員標準報支之釋示
主旨:關於派兼簡任職等職務人員,其國內差旅費是否得以簡任級人員標準報支
      疑義,請釋復乙案,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第二條第二款及「全國軍公
      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二)之6規定,派兼職務人員國內出差旅
      費應按其本職敘定職等支給,請 查照。
說明:復貴部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臺審部壹字第八七三六三八號函。

 

08.共乘自用車除自用車駕駛人外其餘搭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行政院 82.03.03. 臺(八二)忠授字第0二一六一號函

共乘自用車除自用車駕駛人外其餘搭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主旨:貴府建請修訂或從寬解釋「國內出差旅費規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有關交
      通費之規定,除搭乘機關專備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者外,准予共乘自用車
      出差者報支定價交通費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八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八一府主一字第一七五九二七號函。
  二、本案共乘自用車出差,自用車駕駛人仍依本院七十八年十月六日臺(78)
      忠授字第一二四二0號函釋,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
      之票價報支,至其餘搭乘便車者,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至無公民營客運汽車到達處出差,共乘同仁得否以最接近 鐵路票

價報支交通費

(行政院主計總處105.12.14主預經字第1050054525號「主計長信箱」)

1.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 車者,

   不得報支交通費;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 營客運汽車

   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 用。

2.上開自駕汽(機)車出差規定之訂定意旨,主要係考量自用汽(機)車非專供公
   務執行使用,應如何計列出差實際里程數、耗油量、所經收費站等,均有實務上 確定困

   難,且難有一致認定指標,爰採較客觀明確之同路段公民營汽車客運為支 給標準。至出差

  地無大眾交通工具可到達部分,可由貴機關依前述規定意旨,參 照鄰近地區公民營汽車客運

  之票價及里程,擬定各路段報支交通費之數額或每單 位里程報支交通費數額,供駕駛自用汽車

  赴公車無法到達偏遠地區出差報支交通 費之依據。

3.綜上,如因機關公務車無法調派,而致同仁需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自駕同 仁之交通費報

   支,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建請同意搭乘便車者可報支交通費, 以分攤油料費部分,

   依上開規定自駕同仁即不得另行報支油料費,故搭乘便車者 應無交通費報支問題。

 

09.由服務機關送訓且係於夜間訓練並無公假登記可查之受訓人員可否報支往返交通費之釋示

行政院主計處92.6.18處忠字第0九二000四0五三號

由服務機關送訓且係於夜間訓練並無公假登記可查之受訓人員可否報支往返交通費之釋示

 

                             行政院主計處 書函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處忠字第0九二000四0五三號
附件:
主旨:關於參加由服務機關送訓且係於夜間訓練並無公假登記可查之受訓人員,可
      否報支往返交通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申請書。
  二、各機關奉派參加訓練或講習人員,其有關請假之事宜,應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之規定辦理,而「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
      一點至第三點,則係規範參加訓練或講習人員報支費用之規定;至於第四點
      所規定之「公假」,則係規範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
      、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之比照事宜,故參加訓練或講習人員
      請領訓練或講習補助,應以由服務機關送訓,且有調訓通知文件,並已實際
      參加訓練或講習為已足。本案台端係由服務機關送訓,且有調訓通知文件,
      雖因該訓練係於公餘下班之夜間辦理,毋庸請假,但仍得覈實請領往返交通
      費。
正本:陳世明先生
副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財政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財政部財稅人員
      訓練所、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行政院主計處會計作業
      小組、主計月報社
行政院主計處

 

10.委由旅行社代辦國內旅遊經費之核銷

行政院主計處 90.09.10. 臺九十處會一字第0七一二六號函

委由旅行社代辦國內旅遊經費之核銷

主旨:關於各機關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招標
      ,委由旅行社代辦國內旅遊等事務經費之核銷,能否逕以旅行社代收轉付
      收據核列轉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臺端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來函敬悉。
  二、查審計部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臺審部壹字第八九三三四四號函以:「有關政
      府機關團體委由旅行業辦理各項旅遊活動並簽訂旅遊契約,...,上項
      旅行業者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或發票,核屬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
      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依上開規定,旅行社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屬原始
      憑證,可據以核列轉審。

 

11.各機關不得以補助款或委辦費支應原補助或委辦機關人員之出國旅費

行政院 90.05.04. 臺九十忠授字第0四一三九號函

各機關不得以補助款或委辦費支應原補助或委辦機關人員之出國旅費


主旨:為有效控管各機關派員出國案件,今後各機關所有出國計畫之核訂定及執
      行,均請切實依本院訂定之「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要點」規定辦理,
      事先報核,依預算程序列入本機關年度預算國外旅費項下,並確實依該要
      點規定執行,亦不得由補助款或委辦費支應原補助或委辦機關人員之出國
      旅費,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案陳審計部九十年三月六及十四日台審部臺字第九00
      三八七號函及第0九一四0五號函辦理。

 

12.關於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者,其受訓補助報支疑義

行政院主計處93.01.02處忠字第0九三000000八號函

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者其受訓補助報支疑義之釋示


行政院主計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發文字號:處忠字第0930000008號
附件:
主旨:關於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者,其受
      訓補助報支疑義一案,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業經行政院於九十年八月
      二十八日以台九十忠授字第0六八五一號函訂定,合先敘明。
  二、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在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
      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至於交
      通費部分,除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二點規
      定補助受訓前及受訓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外,其餘不予補助。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等七十四單位
副本:審計部等十二單位
主計長 劉三錡

13.修正「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臺鐵商務車廂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修正「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臺鐵商務車廂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14.「個人定期票」報支交通費規定

「個人定期票」報支交通費規定112/6/7

短程洽公使用個人定期票搭乘公共運輸報支短程車資事宜11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