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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旅費

01.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012/09/28


02.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2012/09/28


03.加入WTO後軍公教人員因公出國仍應搭乘本國籍航空班機  2012/09/28


04.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有關交通費報支之補充規定  2012/09/28


05.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日之數額表」,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巴西部分」,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日之數額表」,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06.出國綜合保險  2013/06/11


07.國科會通函各校執行該會各類專題研究計畫,研究計畫內研究人員原已奉派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卻因故無法成行,其自行辦理手續已支付之手續費或委託旅行業辦理出國事宜所衍生之賠償旅遊費用等,如確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經本校從嚴原則予以認定者,同意於計畫原核定國外差旅費項下列支。2014/02/13

08.政院主計總處解釋案例(112.5.9)-奉派赴美國出差前後分別參加訓練2週,差畢轉赴其他州參加訓練期間之生活費日支數額是否可全額支給。


01.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02.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103.1.1

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修正對照表

 

03.加入WTO後軍公教人員因公出國仍應搭乘本國籍航空班機

加入WTO後軍公教人員因公出國仍應搭乘本國籍航空班機

 

04.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有關交通費報支之補充規定

行政院 90.04.27. 臺(九十)忠授字第0三九五一號函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有關交通費報支之補充規定

主旨:關於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有關交通費之報支,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與第十六點規定,及本院八十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臺八十九忠授字第0六四九五號函(如附件)釋意旨,
      出差人員之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現行規定分有等次)

     ,如為因應特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所需租車費得自行在禮品及交際費或

     雜費項下報支,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專案報經本院核定後據以辦理。茲為考量
      組團出國人員行程之便捷性,如經各該機關評估長途租車費確較長途大眾
      陸運工具支出總額具經濟效益,可由出差人員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最高等
      次票價範圍內,以租車方式報支。


附件:行政院89.03.31. 臺(八九)忠授字第0六四九五號函
主旨:貴部函請釋示國外出差期間可否報支「租車費」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八九)珍琥字第0五0八號函。
  二、現行「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火車及長途汽車:按實
      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現行規定分有等次)。」第十三條規定:「出差人員

     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費,其有攜帶公物必須裝載者,得另支運費。」第

    十七條規定:本規則第二條三、四兩款所定考察視察談判或其他公務出國人員

    ,按公差日數每人每日得列支雜費(包括計程車費等)美金十元。」故上開規則對
      於解決奉派出差人員在國外地區之內陸交通問題,已有相當程度之考量,
      各機關在執行出國計畫時,應本撙節原則依上開規定辦理。至如為因應特
      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其所需「租車費」得列為該出國團體之
      雜費,由上開規則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所列特別費項下檢據報支,或於出
      國前由主管機關報院核定後據以辦理。

 

05.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修正對照表如下:

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修正對照表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2.1.1生效。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巴西部分」,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3.1.1生效。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3.1.1生效。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4年1月1。

06.出國綜合保險

出國綜合保險

 

07.國科會通函各校執行該會各類專題研究計畫,研究計畫內研究人員原已奉派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卻因故無法成行,其自行辦理手續已支付之手續費或委託旅行業辦理出國事宜所衍生之賠償旅遊費用等,如確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經本校從嚴原則予以認定者,同意於計畫原核定國外差旅費項下列支。

國科會函

08.行政院主計總處解釋案例(112.5.9)-奉派赴美國前後分別參加訓練2週,差畢轉赴其他州參加訓練期間之生活費日支數額是否可全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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