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111.12.20
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1080101生效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一、出席費
(一)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
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者為限。一般經
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
項會議」要件,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二)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雖出席會議,不
得支給出席費。
(三)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
請機關學校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
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四)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五) 受補助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六) 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不得支領出席費。
(七)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二、五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視會議諮詢
性質酌予支給。
(八)已支領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得衡酌
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二、稿費
(一)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或資料,需委由本
機關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
,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
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所訂標準支給稿費。惟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該項標準之限制。
(二)前項文件或資料經核定交本機關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因屬其職責
範圍,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三)各機關為定期發行刊物,邀請專人撰譯、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經
刊登者,除本機關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
預算執行要點」中「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
事項」所訂標準支給稿費,不受是否非屬本機關人員之限制。惟刊登稿
件內容係屬摘錄該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者
,仍不得支給稿費。
行政院主計 91.04.30. 處忠字第0九一00三一一八號函
兼職人員執行職務之必要費用為維持行使職權之客觀獨立同意擇一支領
主旨:有關兼職人員執行職務,其差旅費可否在不重複報支之原則下,由服務機
關或兼職機關擇一支給一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臺財會字第0九一00二0二三九函。
二、依本處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臺九十處忠字第0七三五四號函規定,兼職人員
每月已支領兼職交通費,原則不應再支領差旅費,惟若係由遠地前往或每
月前往處理業務次數頻繁致所需交通費用高者,得由兼職機關衡酌經費狀
況及實際情形,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必要之費用。
三、本案依前函規定由兼職機關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必要之費
用如有所顧慮,為維持行使職權之客觀獨立,同意在服務機關及兼職機關
經費狀況及實際情形許可下,以不重複報支之原則擇一支給。
行政院主計處93.01.20處忠字第0九三00000四二四號函
各機關應本從嚴認定原則自行裁量是否支給審查費
行政院主計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處忠字第0九三00000四二四號
主旨:有關貴館請釋出席費及審查費之支給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館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臺編字第○九三○五○○○九八號函。
二、本處九十年七月三日臺九十處忠字第○五六九二號函釋有關﹁專家學者於出
席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所作審查,應由機關依案件性質從嚴認定,如係作
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則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
同,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所考量者為一般會議之召開,均附
有會議資料,其與某些業務文件或資料,必須先經專家學者審查後再行開會
之情況,二者有所不同,因此責請機關從嚴認定會前準備與實質審查之區
別,其主要意旨,乃在於強調開會之前確有實質書面審查之必要者,始有審
查費之支給,以避免浮濫。
三、各機關在與前函釋意旨不相牴觸之前提下,應依從嚴認定之原則,自行裁量
是否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正本: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副本:本處第ㄧ局(第二科)
主計長 劉三錡
出席費與審查費有所不同不得重複支給
行政院主計處書函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處忠六字第0九二00二一三五號
附件:
主旨:有關台端所詢臺東縣環保局邀請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負責審查工程主辦
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並出席審查會議提出審查意見(配合實地勘查
),支付每人出席費及審查費各二、○○○元,是否符合規定一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函。
二、出席費及審查費之支給,應依行政院頒「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
稿費支給規定」辦理,其中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
(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
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惟如於出席會議之
前先行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則得依前述規定支給審查費,而為免浮濫,機關
仍應按案件性質從嚴認定,如所作審查僅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
,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不得支給審查費。
正本:張益富君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東縣政府、本處中部辦公室
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處92.3.24處忠字第0九二00一九八六號函
現場翻譯頗為多元行政院爰未訂定一致性標準
行政院主計處函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處忠字第0九二00一九八六號
附件:
主旨:有關貴部建議適時酌予提高稿費及訂定現場翻譯支給標準一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二年三月六日經授水字第○九二二○二○二八八○號函。
二、稿費之支給,應依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臺八十九忠授字第一六四九
四號函頒「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辦理,其中
二之(一)規定,各機關學校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或資料,需委由本機
關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得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
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所訂標準支給稿費。惟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該項標準之限制。由於該項稿費支給標準
,對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已有所放寬,因此各機
關自得依其業務實際需要,選擇適合之方式辦理,如仍有執行之困難,則
應就擬調高支給標準之項目及金額專案報院。
三、現場翻譯之方式頗為多元,有於會議進行者,有於訓練課程中進行者,有
於參訪隨行時進行者,其專業程度及難易程度不一,基於缺乏共同衡量之
基礎,行政院爰未訂定一致性標準,而由各機關依實際業務需要審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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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31
1030313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1030032738號函_核定修正「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