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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旅費

Q01、出席國際研討會地點與原申請計畫地點不同如何處理?  2012/09/28


Q02、若計畫申請時,認定要參與國際會議地點與實際去的地點不同時(如:美國換成歐洲),需要申請變更嗎?  2012/09/28


Q03、國科會(103年更名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核列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出國差旅費,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更出國目的,是否循執行機構之行政程序變更即可?  2012/09/28


Q04、已補助機票等交通費,不得再於計畫內支生活費。  2012/09/28


Q05、已繳交註冊費或報名費因故未出席,可函報國科會(103年更名科技部)同意  2012/09/27


Q06、若申請人已獲國科會(103年更名科技部)補助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是否得再申請國科會(103年更名科技部)其他計畫項下補助?  2012/09/27


Q07、簡任級教授出國是否可搭乘商務艙?  2012/09/27


Q08、國科會(103年更名科技部)通函各校執行該會各類專題研究計畫,研究計畫內研究人員原已奉派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卻因故無法成行,其自行辦理手續已支付之手續費或委託旅行業辦理出國事宜所衍生之賠償旅遊費用等,如確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經本校從嚴原則予以認定者,同意於計畫原核定國外差旅費項下列支。  2013/03/06


Q01、出席國際研討會地點與原申請計畫地點不同如何處理?

A1:出席國際學術研討會與計畫地點如不符,應敘明理由循行政程序呈校長核准。

 

Q02、若計畫申請時,認定要參與國際會議地點與實際去的地點不同時(如:美國換成歐洲),需要申請變更嗎?

A2:計畫主持人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因舉辦地點與原申請地點不同時,請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原核定經費項下列支。

 

 

Q03、國科會(103年更名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核列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出國差旅費,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更出國目的,是否循執行機構之行政程序變更即可?

A3:

1)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更出國之目的(如參加國際會議、研究、實驗…等),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變更延期及變更申請表並敘明理由,送國科會(103年更名科技部)申請,經國科會(103年更名科技部)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2)國外差旅費原核定之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或地點之變更,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原核定經費項下列支。

 

Q04、已補助機票等交通費,不得再於計畫內支生活費。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3年更名科技部)函:「貴機構執行本會各類專題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等參加本會補助各受補助機構至大陸或香港澳門地區舉辦之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依本會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規定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等交通費,不得於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國外差旅費項下報支生活費,請 查照。」

1000000994-不得報支生活費

 

Q05、已繳交註冊費或報名費因故未出席,可函報國科會(103年更名科技部)同意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3年更名科技部)函:「貴機構執行本會各類專題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等計畫內研究人員原擬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並已依規定繳交註冊費或報名費,之 後因故未出席,如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經貴機構函報本會同意後,始得於出席國際會議差旅費報支註冊費或報名費,餘款請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規定繳回, 不須繳交出國心得報告,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查照轉知。」

行政院國科會(103年更名科技部)函「1000003375」

 

Q06、若申請人已獲國科會(103年更名科技部)補助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是否得再申請國科會(103年更名科技部)其他計畫項下補助?

A:凡已獲本會(103年更名科技部)「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補助之申請人,其出國費用(機票費及註冊費)須在受補助總經費下報支,至於其他歸屬出席該次會議但未受補助之項目 (如日支生活費),亦不得報支於任一受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項下;至於能否報支於非屬本會補助之其他部會經費(如教育部),則依各校權責規定辦理。

國科會函(103年更名科技部)13221514271

 

Q07、簡任級教授出國是否可搭乘商務艙?

A: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最新版本(99.9.3)規定如下,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飛機及船舶:
  1、部會首長、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特任(派)人員,得乘坐頭
    等座(艙)位。
  2、部會副首長、一級主管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得乘坐商務或相
    當之座(艙)位。但部會副首長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
    加重要國際會議,得乘坐頭等座(艙)位。
  3、簡任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人員及薦任級以下人員,乘坐經濟座
    (艙)位。
  4、第一目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次之座(艙)
    位。
(二)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有關職等之認定,煩請洽詢人事室。

 

Q08、國科會(103年更名科技部)通函各校執行該會各類專題研究計畫,研究計畫內研究人員原已奉派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卻因故無法成行,其自行辦理手續已支付之手續費或委託旅行業辦理出國事宜所衍生之賠償旅遊費用等,如確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經本校從嚴原則予以認定者,同意於計畫原核定國外差旅費項下列支。

國科會(103年更名科技部)函1010017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