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會計處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統計資料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教育部會計處函-1050007108
附件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
附件二-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