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校務基金:年度終了即依規定停止支用,核銷時應檢附110年12月30日前之單據核銷,請各單位務必於110年12月30日前將已審核完畢之請購案件,送至會計組開立傳票。
(二) 科技部計畫:屬於110年12月份之人事費及110年12月30日前請購之案件,應於110年12月30日前辦理核銷(勿延至111年度核銷)。
(三) 農委會計畫:配合農委會之結案規定,各計畫除已獲准展延者外,請務必於110年12月24日前核銷結案。
(四) 其他建教合作計畫:依合約計畫期間係屬110年度(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屬於110年12月30日前之單據務請於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
(五) 補助計畫:依補助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結案,其屬於110年12月30日前之單據務請於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
(六) 有關資本支出應儘量避免保留,以免未來年度預算編列或申請補助時遭同額扣減,如因應業務需要且已權責發生,未能於年度結束前付訖者(不含專題研究計畫或補助款、捐款財源購置之資本支出),請於110年12月30日前將保留申請表及相關附件送交總務處彙辦,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准予保留繼續執行。
(七) 各單位為因應業務需要,預借之各項款項,請即查明清理,並於110年12月13日前辦理報銷沖帳手續或將款項繳還。
(八) 以上各項完成審核程序之收支單據請於110年12月30日前送達會計組辦理開立傳票事宜,逾期恕不受理。
(九) 各項建教合作計畫及補助計畫依委託單位或補助單位規定應編製收支報告表者,請於規定期限內完成。
(十)申請本校先行墊付之計畫,超過一年以上尚未歸墊部分請積極清理並敍明原因,本室將另案簽報校長。